苏州某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诉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苏州某牙博士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注册了第14167559号“”商标,于2017年注册了第19400607号“”商标,核定类别为第44类,包括医疗诊所、牙科整形外科、远程医疗服务、牙齿正畸服务等。原告经长期发展,已成立二十二家连锁机构,并通过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被告如皋某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口腔科、医学检验科等服务。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店外招牌上使用了“牙博士”、“牙博士口腔”字样,并将原告的关联企业列为被告连锁机构对外宣传。原告以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5万余元。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是市场经营者的商誉载体,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不得恶意攀附,否则将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当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
案涉“牙博士”商标于2016年已获准注册,原告的核心字号“牙博士”经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和广告投入,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并与原告处同一领域,在经营中对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避让义务,但其明知申请“牙博士”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将“牙博士”登记为核心字号并对外经营,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更趋向于严格保护,本案通过提升判赔额度,对企业不诚信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通过裁判的示范效应,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力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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