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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戏下乡”固然好,尊重著作权不能少

“送戏下乡”固然好,尊重著作权不能少

  剧团在政府安排的“送戏下乡”之类演出中,能不能随意使用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曲谱?六安中院判决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表明,剧团的这种行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这一案例提醒人们,无论什么性质的演出都要尊重知识产权。

  《金寨大鼓》遭侵权

  已届花甲之年的刘斗是金寨县小有名气的曲作者。2005年初,当地财政局委托金寨县文化馆馆长李建梅为“全省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现场会”组织一台文艺晚会,邀请刘斗担任该场晚会音乐创作工作。刘斗吸收陕北民歌《翻身道情》和《湖北大鼓书》等音乐风格,在配器上又加上大鼓的鼓点来突出大鼓,创作了《金寨大鼓》曲谱。当年5月,该乐曲首场演出,备受各方肯定、接受、喜爱和好评,《金寨大鼓》正式形成。同年9月,六安市文化局邀请刘斗为安徽省皖西庐剧团新排的大型大别山民歌剧《八月桂花遍地开》作曲,刘斗在该剧中再次使用了《金寨大鼓》曲谱。2006年,安徽省皖西庐剧团经原告同意,使用《金寨大鼓》曲谱填上供电系统内容,代表六安市参加全省供电系统文艺调演,该曲署名作曲刘斗。该剧团因使用刘斗《金寨大鼓》曲谱,支付他创作费1000元。

  2006年7月,金寨县民政局经刘斗同意,使用《金寨大鼓》曲谱填上民政部门内容,取名《大别山上守墓人》参加六安市庆祝建军79周年暨双拥文艺汇演。次年,该曲参加安徽省第八届艺术节演出。省内有媒体多次刊发文章对刘斗创作的音乐进行评论。2006年5月23日、2009月3月6日,《皖西日报》两次刊登文章点评《金寨大鼓》。2009年10月9日,安徽省版权局向刘斗颁发了《金寨大鼓》曲谱版权登记证书。

  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期间,皖西庐剧团使用《金寨大鼓》曲谱,按曲填上新词,将刘斗的《金寨大鼓》变更为《皖西大鼓》,取名《又赞社会主义新农村》参加以“送戏到农家、欢乐你我他”为主题的“送戏下乡”巡回演出活动,没有署名。2007年11月,金寨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安徽省惠民资金管理“一线实”工作现场会文艺晚会,使用《金寨大鼓》曲谱,由李建梅填上新词,取名《老区唱新歌》参加演出,署名为“编曲刘斗”。2008年10月,皖西庐剧团使用《金寨大鼓》曲谱,按曲填上新词,取名《立夏节烽火映天红》参加鄂豫皖大别山区县(市区)际政协第三次联谊活动“放歌红土地”文艺晚会。2009年11月4日至12月20日,皖西庐剧团再次将原告的《金寨大鼓》变更为《皖西大鼓》取名《二姨的喜悦》参加由皖西庐剧团承办全市范围内以“推进民生工程、构建和谐六安”为主题的民生工程政策宣传专题送戏下乡活动演出,在全市共巡回演出59场,也没有署名。2009年12月、2010年1月,皖西庐剧团再次使用皖西大鼓《二姨的喜悦》参加六安市财政局迎新茶话会及六安市2010年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演出,该曲谱就是刘斗的《金寨大鼓》曲谱,也没有署名。

  去年8月,皖西庐剧团与皖西大戏院经整合组建,成立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

  刘斗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反复遭到侵害,将皖西演艺公司和李建梅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

  停止侵权支付报酬

  六安中院审理认为:刘斗吸收陕北民歌《翻身道情》和《湖北大鼓书》等音乐风格,在配器上加上大鼓的鼓点来突出大鼓,创作了《金寨大鼓》曲谱,依法享有《金寨大鼓》曲谱的著作权。

  皖西庐剧团未经刘斗的许可,多次在“送戏下乡”、民生工程“三下乡”等各种场次的演出中使用《金寨大鼓》曲谱,侵犯了刘斗对《金寨大鼓》曲谱所享有的表演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依法支付刘斗相应的报酬。皖西演艺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剧团已于2006年7月27日支付过刘斗1000元的创作费,就应当获得《金寨大鼓》曲谱的使用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刘斗已许可该剧团获得永久使用权。皖西演艺公司辩称,159场“送戏下乡”、59场“民生工程”演出是政府安排的公益性演出。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演出都是免费表演,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被告李建梅在组织演出活动或在被邀请参加演出活动的过程中,数次作词并与刘斗的曲谱相结合。在组织演出活动过程中,李建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无论侵权与否,其法律责任应当由组织单位承担;在被邀请参加演出活动过程中,是演出单位使用了刘斗的曲谱,将其与李建梅的作词相结合,无论侵权与否,其法律责任也不应当由李建梅承担。法院认为,刘斗要求李建梅停止侵权并支付使用报酬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此案诉讼过程中,刘斗没能举证证明他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皖西演艺公司的违法所得情况,法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受损及侵权人获利的方法确定应当支付报酬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酌情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额,故参酌刘斗享有权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皖西演艺公司向刘斗支付报酬1万元。

  由于“送戏下乡”、民生工程“三下乡”活动是政府安排的演出,均未制作节目单,皖西庐剧团并没有侵犯刘斗的署名权,因而刘斗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刘斗还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关于因著作权受到侵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刘斗的这项诉讼请求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六安中院判决六安市皖西演艺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刘斗所享有的《金寨大鼓》曲谱的著作权,向刘斗支付报酬1万元。(海一笑 高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