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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SKYF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SKYF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91127号“SKYF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06422号“SKY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8665号“SKY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6315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13198号“麦格天渱MAGTIA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5555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99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在中国大陆拥有极高的声誉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依托申请人这一平台,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于申请人简介及申请人其他宣传材料;申请人2010-2016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申请人完税证明复印件;2014-2016年专项审计报告及申请人广告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京东”、“JD”等系列商标在全国各大城市、地铁、公交及站台、机场等其他公共场所的广告宣传材料;申请人在全国各大城市报刊、电影院线、电视广告投放等宣传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所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认读文字部分“SKYFS”与引证商标一“SKYF”、引证商标二“SKYF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打印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警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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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91127号“SKYFS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9112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报警器(0920)、便携式遥控阻车器(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