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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乐家有限公司“美乐家”商标注册案例

美乐家有限公司“美乐家”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998680号“美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58101号“乐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11063号“家乐美JIA LE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82047号“美乐佳商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11416号“美索乐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41665号“美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家”与“佳”的词典解释;引证商标四、五的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美乐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乐美佳”、引证商标二认读中文部分“家乐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部分“美乐佳”、引证商标四文字“美索乐家”、引证商标五“美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直接邮件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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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98680号“美乐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9868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直接邮件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推销(3503)、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3501)、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3502)、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