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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健集团有限公司“DIOTE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深圳市和健集团有限公司“DIOTE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2252号“DI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0464号“D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29064379号“duotel”商标、第29072499号“duotel”商标、第29075069号“多彩无人duote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

  2、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家具租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住宿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店家具租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62252号“DIOTEL”商标:

申请/注册号:6136225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3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和健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旅馆(4301)、餐馆(4301)、饭店(4301)、备办宴席(4301)、酒店家具租赁(4306)、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酒店住宿服务(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饮水机出租(4306)、厨房操作台出租(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