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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27665号“阿祖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第61827665号“阿祖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7665号“阿祖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15631号“阿祖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88494号“阿祖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理由书和异议理由书。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呼叫、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27665号“阿祖婆”商标:

申请/注册号:6182766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3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李复海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市场营销(350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推销(3503)、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进出口代理(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会计(3507)、人事管理咨询(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