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362709号“金戈时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62709号“金戈时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延续,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戈时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且该类证据并非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考量因素。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62709号“金戈时久”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医疗器械和仪器; 医用体温计; 已杀菌消毒的医疗器械; 牙科设备和仪器; 电热敷布(外科); 理疗设备; 口罩; 医用冷敷贴; 奶瓶; 避孕套
类似群 1001;1002;1003;1004;1005;1006;
申请/注册号 61362709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国际分类 10
申请人名称(中文) 范新煌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东平黄草埔街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