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峰珠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54512号“金峰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366797号“金峰黄金 JIN FENG HUANG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珠宝”、“黄金”的解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金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54512号“金峰珠宝”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5451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4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黄金峰
商品/服务项目:表(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