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菱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呷米SHAMM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16585号“呷米SHAM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66864号“甲米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图形造型、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食用淀粉;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16585号“呷米SHAMMY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658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上海菱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糖(3004)、糖(3003)、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3018)、酵母(3017)、冰淇淋粉(3013)、调味料(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