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呗蒂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24214228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4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小熊图形和皮球两部分组成,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176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760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指代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许可证;引证商标一、二造型相关介绍;申请商标使用及宣传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乐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1422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1422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渭南呗蒂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组织表演(演出)(4102)、幼儿园(4101)、娱乐服务(4105)、培训(4101)、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学校(教育)(4101)、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书籍出版(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