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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HTWJS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05653号“HTWJ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8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85149号“PALLADIUM SARE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权利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