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暖管件经营部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案有了结果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近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会同商标持有人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人)到达黄河四路新兴市场内一水暖管件经营部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摆放“金牛地暖”商标的盘管18捆,其中一捆已拆封,该店未能提供有效购进票据等合法证明,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显示为侵权产品。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犯商标注册权的产品予以扣押后,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金牛地暖”商标的盘管,经商标注册人现场出具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销售的“金牛地暖”商标的盘管是今年6月份从临沂购进的,每捆300米,购进价格为1.8元/米,销售价格为1.9元/米,未销售。当事人购进时也无查验销售方的资质证明,且明知购买的产品与正规厂家销售的产品价格相差较大仍购买,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增加收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相关规定。该水暖管件经营部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裁量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金牛地暖”商标的盘管18捆;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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