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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家纺园区推进“南通家纺”集体商标申报工作

南通家纺园区推进“南通家纺”集体商标申报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南通家纺区域品牌创新,提升南通家纺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凝聚力,日前,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钱锁梅带队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汇报“南通家纺”集体商标申报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朝晖、商标局审查五处副处长赖莹听取汇报。

钱锁梅介绍了南通家纺产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着重阐述了集体商标对南通家纺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的意义,并就“南通家纺”集体商标申报前期的工作进行了汇报。

李朝晖对南通家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打造区域品牌表示支持,并鼓励南通家纺通过运用集体商标提升品牌价值,助力南通家纺产业高质量发展。赖莹对“南通家纺”集体商标申报的相关环节进行了介绍和辅导。

下阶段,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将以此次汇报沟通为契机,继续开展南通家纺区域品牌创建,指导南通家纺业联合商会申报“南通家纺”集体商标,争取推动申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家纺园区、南通家纺业联合商会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梅雨萌)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指的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