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商标定居兴国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日前作出终局裁定:“标事务所代理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分厂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客家’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由我会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此前,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分厂对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客家”商标,被商标局以“‘客家’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为由驳回,兴国卷烟分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赣南卷烟厂兴国卷烟分厂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驳回商标复审理由书》中阐述了自己申请复审的理由。
首先,他们认为“客家”商标为兴国卷烟分厂所独创并在先使用已久,“客家”作为人们观念中的文化现象和地域概念存在已久。客家文化究其根源乃是发源于赣南。“客家”品牌的卷烟由兴国卷烟分厂于1998年正式推出,并向江西省工商局申办了“客家”卷烟的试销手续,“客家”商标也由兴国卷烟分厂委托,于1999年1月经江西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4类等6个类别上进行注册,并于1999年5月委托江西省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申报了在其他36个类别上的注册。
其次,他们认为“客家”商标通过兴国卷烟分厂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已在市场行为中被消费者认可为商标名称。特别是在贡品“客家”卷烟上市时,兴国卷烟分厂更通过广告宣传、参予赞助等形式提高“客家”商标知名度。现在,在当地“客家”卷烟几乎达到了家喻户晓的地步。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客家”是指在公元4世纪初(西晋末年)和公元12世纪初(北宋末年)从黄河流域逐渐迁移到南方的汉人,现在分布于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台湾等省区。“客家”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而且该商标已经在其他30多个类别上被核准注册。据此,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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