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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63082号“西玛诺”商标被异议案例分析

第15963082号“西玛诺”商标被异议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5963082号【安徽福斯特渔具有限公司】“西玛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2691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7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西玛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棋”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4号【钓鱼用具; 钓鱼用绕线轮; 鱼杆; 钓鱼线; 钓鱼线导向器; 钓鱼钩; 钓鱼诱饵; 人造鱼饵; 鱼篮(钓具); 手持式鱼网; 鱼袋(钓具); 高尔夫球棍; 高尔夫球; 高尔夫球包; 高尔夫球棍套; 钓鱼浮子; 钓鱼坠子; 鱼杆盒; 钓具容器; 钓鱼用手套; 高尔夫球手套; 高尔夫球座;】、第1677113号“禧玛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鱼杆”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原异议人持续使用与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于非类似商品上具有抄袭、摹仿原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两件“禧玛诺”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商品来源,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具有恶意,扰乱了商标审核的正常秩序。故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意见: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677114号“禧玛诺”商标、第1677113号“禧玛诺”商标、第5700502号“SHIMA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的“禧玛诺”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意图误导消费者,明显带有欺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其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品牌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图,其行为会助长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不良风气,破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乱,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2、官网资料;

  3、产品宣传册;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公司登记资料;

  6、相关行政裁定书及维权资料;

  7、有关原异议人的介绍资料、年度报告、社会报告书;

  8、有关商标使用证据;

  9、原异议人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及中国子公司资料;

  10、原异议人经销商资料及店铺资料等;

  11、广告宣传资料及参展资料;

  12、活动及刊物资料;

  13、有关媒体报道资料、荣誉资料、协会证明;

  1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5、申请人部分商标信息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商标局的异议卷。经核,情况如下:

原异议人申请异议的主要理由与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和证据基本一致,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在第28类游戏机、钓鱼竿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决定原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二、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且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三、本案申请人在第28类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五十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5122264号“NO.1 SHIMANO”商标、第16567227号“の本西玛诺”商标、第18849037号“臼本西玛诺”商标、第22498148号“曰本西玛诺”商标、第22497808号“曰本西玛诺”商标,此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5121571号“GAMAGATSU”商标、第15153708号“GAMAGATSU及图”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5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依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本案可进行如下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游泳圈、钓鱼竿、钓鱼用具、狩猎或钓鱼用诱饵、咬钩指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高尔夫球棍、高尔夫球手套、钓鱼用具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西玛诺”,其与纯汉字的引证商标一、二“禧玛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除体育活动用球、游泳圈、钓鱼竿、钓鱼用具、狩猎或钓鱼用诱饵、咬钩指示器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上述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注册、囤积商标或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明显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应依据该项规定撤销注册;尚未获得注册的,亦应按照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及时予以制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禧玛诺”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同时,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复制、摹仿原异议人品牌的商标,包括第15122264号“NO.1 SHIMANO”商标、第16567227号“の本西玛诺”商标、第18849037号“臼本西玛诺”商标、第22498148号“曰本西玛诺”商标、第22497808号“曰本西玛诺”商标,此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日本另一知名钓具品牌高度近似的第15121571号“GAMAGATSU”商标、第15153708号“GAMAGATSU及图”商标,其中的图形与知名钓具品牌“GAMAKATSU及图”中的图形雷同。加之,申请人在第28类指定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近五十件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对其注册多个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用于指定的游戏机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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