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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五福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五福顾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35033265号“五福顾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3151892号“顾家ku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第8072324号“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顾家”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同时也是申请人股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字号权及股票名称权。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是家具行业的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仿冒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顾家”商标知名度认定文件;

  2、申请人“顾家”品牌荣誉证书、行业排名证明文件、体系认证证书;

  3、申请人发展历程简述;

  4、高铁照片、代言人海报、户外广告照片;

  5、电视广告播放材料;

  6、宣传报道材料;

  7、广告合同及发票、营销合同及发票;

  8、国家、行业标准制订;

  9、申请人参展照片;

  10、领导视察合影;

  11、在先案例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股票名称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顾家”商标在家具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及股票名称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股票名称“顾家”亦具有一定区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股票名称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理,对申请人的有关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5033265号“五福顾家”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35033265 商标申请日期:2018-11-30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11-07 专用权期限:2019-11-07至2029-11-06

申请人:林坤祥 

商品/服务项目:家具(2001)、床垫(2001)、床(2001)、沙发(2001)、陈列柜(家具)(2001)、衣柜(2001)、茶几(2001)、枕头(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