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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百峰贸易有限公司“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撤销案例分析

青龙满族自治县百峰贸易有限公司“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274622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445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商品上使用。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供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没有进行质证,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依法注册,并在日本也已获准注册,复审商标图案已进行了版权登记。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合法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及其产品多次荣获省级荣誉。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复审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日本商标注册证明;作品登记证书;

  2. 产品标签、外包装制作合同、发票、收据及使用情况图片;

  3.  公司墙体广告、基地展示牌、名片、公司宣传册、超市专柜、展会上使用复审商标情况的图片;

  4.  销售代理合同、经公证的销售代理人《证明》;

  5.  《2014年度县域重点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调查表》;

  6.2014—2017年度产品销售记录、财务记帐凭证;

  7.河北省名牌产品证书、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

       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于1997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于1999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豆(未加工);玉米;小麦;芝麻;鲜蘑菇”商品上。2007年9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百峰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5月13日。2017年5月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证据1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是否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被申请人使用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商品上的“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自2008年至2014年被连续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被申请人生产的板栗产品自2007年至2017年被连续认定为“河北省名牌产品”(证书显示“注册商标”名称分别为:“京东”、“京东JING DONG”、“京东JING DONG及图” ,经审理查明,截止目前被申请人仅获准注册本案复审商标一枚含“京东”文字的商标,前述商标名称应当均指本案复审商标)。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产品包装照片、证据3公司墙体广告、基地展示牌、名片、公司宣传册、超市专柜、展会照片上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证据4、6显示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20日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老徐土特产品店签订《销售代理合同》,代理销售被申请人“京东”牌系列产品(包括生鲜板栗、水果等产品),协议期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并提交了2014年至2017年相关销售记录;证据5显示青龙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8日对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商标使用规范。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注册的情形。

  依照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新鲜栗子;杏仁(水果);鲜水果”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274622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274622 商标申请日期:1997-12-12 国际分类:31类 饲料种籽

初审公告日期:1999-02-14 注册公告日期:199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百峰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杏仁(水果)()、豆(未加工)()、芝麻(3102)、玉米(3102)、小麦(3102)、新鲜栗子(3105)、鲜水果(3105)、鲜蘑菇(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