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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投资科研院所管理暂行办法

南通市政府投资科研院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的科研院所建设, 提升科研院所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在区域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院所是指市财政科技资金参与投资建设,以服务全局、服务社会及促进南通科技发展为出发点,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技术扩散与科研服务为主要内容,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校在我市设立的高层次产业科研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院所人事管理、运行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决策机制

  第四条科研院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主任等(以下简称“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科研院所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共建方协商选派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修订科研院所章程,任免院长,确定薪酬待遇, 决定聘任专家委员会人选,讨论确定研发项目和经费预算,研究决定科研院所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院长全面负责科研院所日常工作,向理事会报告研究院工作情况,报送重点研究领域和课题方向;负责聘用研究院工作人员和科研人员;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内设机构由院长根据需要,报理事会同意后设立。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科研院所的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3年。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聘任。院长、副院长任命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科研院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需经理事会同意,按《南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通人开[2005]47号)规定实施。其他聘用临时人员由科研院所自行研究决定。

  第八条科研院所自注册成立起三个月内应制订内部薪酬发放与奖惩方案(包括固定人员与兼职人员),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科研院所要根据运行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为基础的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人才队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理事会建立研究院院长年度考核机制,对院长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院所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1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工作小结和本季工作计划。每年度后20个工作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科研院所要严格执行《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院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进行项目管理;在研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保质保量地完成研究任务。加强科研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按时验收,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科研院所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四条科研院所开展业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依据国家法规和南通市有关规定,对各院所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年终实行绩效评估和奖惩。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经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科研院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事业单位财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会计流程和行为。院所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科研院所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科研院所要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科研院所必须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事项,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及材料、燃料、动力等购置事项由科研院所自行购置。

  第十八条科研院所对外投资和处置资产(转让、报废等)要符合规定的程序,任何对外投资或处理资产事项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院所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建立会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科研院所每年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