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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政秘〔2014〕1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科技创新、科技创业、专利奖励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财政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程序申报审批。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2.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入孵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

    3.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建设、科技特派员培训、表彰奖励等。

    4.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以及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报指南,于每年2月    底前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布。

    第八条 市本级、县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县区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书面审查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市财政部门按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特点、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程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所有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和复评。市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大或重要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及时公开和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作为拨付资金和下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申报、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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