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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创新型企业实施意见

六安市创新型企业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动员大会精神,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六安市实施方案》(六政〔2010〕43号),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依据省科技厅、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科策〔2009〕12号),就我市创新型企业认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我市创新型企业要在技术创新、体制创新以及依靠科技进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上走在全市企业前列。

    第三条  创新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2、企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较紧密的关系,有可靠的技术依托。企业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人数应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近3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65%以下,销售利税率10%以上,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行为,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4、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并单列明细帐户反映。 

    5、企业每年至少要有新技术研究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2项。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总和应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每年至少申请2项专利,获得授权1项专利或取得1项市级以上(含市级)成果。

    第四条  申报创新型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六安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报书。

    2、创新型企业实施方案。

    (1)企业情况简介(包括管理运作模式);

    (2)企业当前发展状况;

    (3)技术人员结构及技术带头人培养情况(或紧密合作技术依托关系);

    (4)技术创新研发硬件设施建设及能力情况;

    (5)研究经费投入现状和预算(单列明细账户反映);

    (6)新产品开发计划;

    (7)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当年总收入情况。预期年度收入;

    (8)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9)企业要着手解决的问题;

(10)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目标任务分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企业提出建设创新型企业申请,经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财政局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组织评审,确定创新型企业名单。

    第六条  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财政局联合授予“六安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七条  建立创新型企业年报制度,实行滚动发展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要求完成创新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的企业,将取消其创新型企业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创新型企业条件的,将及时做出调整处理。

    第八条  市五部门将根据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科策〔2009〕12号),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有针对性地落实相应支持措施,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创新实施方案情况。

    第九条  市创新型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推荐、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省级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技改项目等;优先立项市级研发项目。

    2、对由市创新型企业完成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奖励。

    3、优先推荐申报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4、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市创新型企业,对其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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