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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管理办法

六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六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简称专家大院)建设,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速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精神,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六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大院是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支撑、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专家大院建设,确立以“产业为基础,企业为依托,科技为先导,项目为核心,效益为目标”的发展思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专家指导”的基本原则,按照“聘一位专家,建一处科技示范园,办一个培训基地,带动一个产业,振兴一方经济”的总体要求,力争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载体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

    第三条  围绕全市农村各类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到2017年底,重点建设100家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培育建立县级专家大院。

    第四条  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专家大院,都要推行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实体化经营,多元化投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经营运行机制。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专家大院的管理按照市里宏观指导、县(区)属地主导,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以科学规范的管理,保证专家大院的持续运行。

    第六条  县区科技局(科特办)为专家大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育建设县、区级专家大院的基础上,遴选申报市级专家大院,并负责对专家大院建设进行督查指导、考核统计、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对专家大院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制订优惠政策、监督运行。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大院工作的联系沟通、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等日常事务。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服务中心,为专家大院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谋划、信息沟通、业务培训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专家大院内部,要成立专家大院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大院主办单位负责人、选聘专家、大院配备的技术人员和后勤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专家大院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专家大院的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咨询培训各项科技活动,指导专家大院人才、技术、资金的引进和产业化经营业务,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专家大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专家大院应符合围绕一个产业、依托一个企业、选聘一位专家、开发一个项目、建立一套规范的运行机制“五个一”标准,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大院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依托龙头骨干企业设立。依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位懂科技善经营的大院负责人,有一个灵活高效的企业运作机制。

  2、大院聘用的首席专家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相关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所研发项目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解决项目开发中的具体技术和问题。同时大院自身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

  3、大院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所开发的项目能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研究水平属省内领先,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大院与专家有一个责、权、利明晰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建立明确的利益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

  5、大院具有较完备的硬件设施,配有专家实验室、起居室、工作室,建有试验田和示范推广基地。

  6、大院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完善可行。

    第十条  专家大院申报和审核程序如下:

1、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经各县、区科技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特办)。

2、申报材料。

    (一)六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申报书(见附件1);

    (二)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单位法人证明、产学研合作协议、专家资质等)。

    3、审核程序。六安市科技局(市科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研究确定市级专家大院。

    4、对新建的市级专家大院,市、县(区)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市按40%、县区按60%)。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大院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制度,每年按六安市科技专家大院建设考评标准(附件2)组织一次专家大院建设综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专家大院和优秀首席专家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专家大院。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大院取消其资格。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关键词:六安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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