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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简称园区)建设,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将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要带动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载体和科技支撑。

    第三条  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重大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区域资源条件,到2017年底,重点建立15个左右具有区域特点和产业特色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分批建立若干个地方性园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运行、检查和评估等方面。

二、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六安市科技局是园区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园区建设基本条件,审核园区建设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农业科技园区。

    2、负责组织引导有关高校院所入驻园区或与园区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园区科技研发支撑。

    3、集成各类科技资源支持园区建设。

    4、组织对园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局做好园区的遴选、培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在地园区有关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2、负责指导园区建设工作。

    3、加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园区的集成支持。

    4、落实有关支农政策,协调财政、农业、金融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5、做好农业科技园区的检查、评估、考核和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农业科技园区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园区总体规划并开展建设工作。

    2、引进、培育农业科技企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研究,建立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

    3、填报园区发展情况统计资料,宣传报道园区发展成效。

三、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现有的各类农业园区建设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区域规划。园区区域要求相对集中成片,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完善的配套政策,通过“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的模式,对区域形成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一般园区总面积1000亩以上,其中高效设施农业面积在300亩以上;大宗农作物为主的园区总面积须在2000亩以上,其中核心区(包括实验室、试验基地、专家公寓等)面积原则上500亩以上。

    2、基础设施。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较好,具有良好的土壤和水质,具备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条件。

    3、产业特色。园区须具有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园区内农业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循环要求。

    4、科技水平。园区要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和协同创新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科技特派员,有良好的农村农业科技信息化条件和科技服务体系。

    5、运营主体。园区应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负责对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运营。

    6、发展潜力。通过3-5年努力,园区可辐射带动5000亩以上规模、种养加和产供销相配套、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贮运与物流设施相对齐全,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种子种苗的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的载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场所。

    第十条  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和审核程序如下:

    1、申报程序。由园区运营主体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经各县、区科技局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2、审核程序。六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研究确定市级农业科技园区。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包括园区管理机构和园区资质证明、县区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承诺函、技术依托单位、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清单、产品产地认证、合作协议等)。

四、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园区要按照经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新建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给予20万元的奖励资金支持(市按40%、县区按60%)。

    第十四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园区的主管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国家、省、市、县(区)等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及园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的指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园区要制定优惠招商引资政策,积极引导优势企业入驻园区,促进农业一、二、三产实质融合,要积极参与全市园区产业发展战略联盟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园区要积极创建成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并制定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园区年度总结会议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由县、区科技局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五、验收与评估

    第十八条  园区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园区建设期满后,由县、区科技局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和综合评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园区按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评估指标(见附件3)与办法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可上可下的动态滚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且评估为优秀的园区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并在科技计划项目上予以倾斜支持。评估不达标的园区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不达标者,取消其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六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六安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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