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义乌市飞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南通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义乌市飞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拥有名称为“弧形开口式泡棉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68928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1年12月30日,请求人向南通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生产、制作、组装侵犯该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境内线下、境外线上销售,严重侵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机关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进行了口头审理,本案现已结案。
在本案行政口审过程中,合议组组织双方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发表比对意见。合议组根据涉案证据、比对意见、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均为泡棉杆,系相同种类产品。两者相比较,在泡棉套整体形状、两端双细环图案、泡棉中间对称的弧形开口、两端切面为环形等方面特征相同;在连接杆长度是否大于泡棉套、泡棉杆两端切面曲直度、双细环图案直径等局部存在细微的差别。按照泡棉杆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微小区别点并不能导致明显视觉差异,二者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