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雷士光电科技公司诉某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雷士光电科技公司诉某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雷士”“NVC”“雷士照明”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雷士”系列商标在经营过程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社会美誉度。惠州雷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士贸易公司)系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与滨州某电器公司签订有《专卖店渠道授权协议》,授权滨州某电器公司经销雷士产品,该授权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截至2021年8月17日,滨州某电器公司所经营的店铺店招及店内仍突出标注有“NVC雷士照明”字样。

裁判结果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雷士”“NVC”“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滨州某电器公司在其店铺店招、店内墙面上使用“NVC雷士照明”字样与涉案系列商标相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

一、滨州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及名片中使用“NVC雷士照明”系列注册商标字样;

二、滨州某电器公司赔偿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发生前,滨州某电器公司曾系“雷士”“NVC”“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的合法被授权人,但其被授权使用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在商标授权期限届满后,滨州某电器公司自然不再享有相关商标的使用权,应当及时拆除相关标志不再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实践中,许多市场主体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正规授权加盟后,与权利人不再维持授权加盟关系,此时该类市场经营者负有及时整改拆除相关经营标志的义务。若该类市场经营者未及时整改,因其与权利人曾经存在授权加盟关系,可以直接推定为该类市场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恶意的。广大经营者切勿贪此小利而吃大亏。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