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露雅迩(上海)与康诺净化科技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博露雅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通康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应当从使用目的的正当性、使用需求的必要性、使用尺度的适当性、使用结果的非混淆性等维度进行考量。为了表明自己产品与目标商品的兼容或适配性,在商品标题或商品链接中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指示性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基本案情
博露雅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露雅迩公司)从事以空气净化过滤网,空气净化器及相关配件为主的商品,系第14776408号“图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南通康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诺公司)经营范围为净化设备、新风系统及其配件的研发、过滤熔喷布、过滤纸、无纺布制品、空气净化品及其配件、雾霾防护罩、汽车滹芯研发、生产、销售。康诺公司享有第16406509号“康诺净魔方”注册商标权。
博露雅迩公司在天猫网开设“Blueair布鲁雅迩官方旗舰店”,销售“Blueair”、“图片”品牌产品。其中“Blueair203/303/303+270E Slim”滤芯单价299元。康诺公司在天猫网开设“康诺净魔方官方旗舰店”,销售滤芯产品,案涉滤芯售价116元。
博露雅迩公司经调查发现,康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中,“适配Blueair布鲁雅迩200重炭型复合滤芯”等宣传内容,所售滤芯贴有“布鲁雅迩200”的标签,其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康诺公司在网店中的“适配布鲁雅尔”应视为是对商品名称的使用,该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不具正当性。且康诺公司在店铺中使用“布鲁雅尔”,相关公众通过关键词“布鲁雅尔”的搜索,会使康诺公司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难以认定康诺公司存在善意。康诺公司在介绍、宣传及销售滤芯产品中使用“布鲁雅尔”,侵害了博露雅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判决康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5000元。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由于不同品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的外观和尺寸不同,滤芯不具有通用性,而必须配合某一特定品牌或型号的空气净化器使用。康诺公司生产、销售多种滤芯,在销售案涉侵权商品时,将商品标题、宣传图片、销售发货单上标注“适配布鲁雅尔”,意在指示说明该滤芯的用途,即该滤芯可用于何种品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中。该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未超出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实际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康诺公司在滤芯实物包装上使用“布鲁雅尔200”标签的行为侵犯了博露雅迩公司“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认为康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判变更赔偿数额为1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平衡商标权人的法定垄断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产物,其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处理明确了认定商标指示性的判定标准:使用目的的正当性、使用需求的必要性、使用尺度的适当性、使用结果的非混淆性。作为商标正当使用的一种形式,指示性使用在经营活动中大量存在,本案的处理也进一步提醒广大经营者,在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商标作指示性使用时,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要清晰客观地进行表述,同时标明并突出自身品牌,切勿心存侥幸,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蹭他人品牌热度,否则即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进而产生被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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