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环球、林肯电气、林肯电气管理(上海)与凌肯电气、欧力佳电子、烽火焊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林肯环球有限公司(LINCOLN GLOBAL,INC)、林肯电气公司(THE LINCOLN ELECTRIC COMPANY)、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凌肯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欧力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烽火焊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已经注册了商标、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理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其在使用过程中不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参照模仿他人商标的构图结构及颜色组合搭配,仍构成商标侵权。
2.公司使用的字号,虽然与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或字号文字不同,但读音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3.无视觉差别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品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林肯环球有限公司(LINCOLN GLOBAL,INC)和林肯电气公司(THE LINCOLN ELECTRIC COMPANY)均系美国企业,林肯环球有限公司是案涉第3175662号“LINCOLN ELECTRIC”商标、第5263370号“图片”商标、第6800117号“图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包括第9类电焊设备等,在我国开设了包括原告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公司,并在电焊机产品及宣传中长期使用“红色机器外壳配前后黑色面板组合”的装潢设计。
被告上海凌肯公司、江苏欧力佳公司、上海烽火公司均系我国企业,案涉侵权产品系江苏欧力佳公司生产,上海凌肯公司和上海烽火公司都是销售公司。上海凌肯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29268259号“LIBARAL”商标,江苏欧力佳公司申请两项“电焊机”外观设计专利,该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立体图均为红色机器外壳配前后黑色面板组合的电焊机。江苏欧力佳公司的网站及上海凌肯公司、上海烽火公司销售的案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图片”、“图片”等标识,电焊机产品外观红色机器外壳配前后黑色面板组合的装潢。
法院审理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电焊机产品及网站宣传、微信公众号、产品手册中突出使用的“图片”、“图片”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的 “图片” “图片”构图相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上海凌肯公司虽然注册了第29268259号“LIBARAL”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添加了图形、颜色,改变了该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形成的标识与林肯环球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符合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上海凌肯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2016年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明知原告在电焊机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意使用与“林肯”读音接近的“凌肯”作为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使用在电焊机上的“红色机器外壳配前后黑色面板组合”的装潢,长期宣传和实际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装潢设计与原告的电焊机产品相联系,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江苏欧力佳公司虽然享有红色外壳配前后黑色面板的电焊机外观设计专利,但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明显晚于原告使用涉案装潢的时间,不能对抗原告的在先合法权利,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48200元,判决上海凌肯公司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明确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使用的边界,即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行使自身权利,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同时本案认定文字不同但读音基本相同的字号构成近似,并对虽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与他人在先特定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同类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案件的处理充分展现了南通法院根据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要求,既严格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又平等保护外国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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