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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与安泰新材料、安泰六九新材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商标授权必须明示,即便公司之间存在相互关联,但如无权利人明确授权依据,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2.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应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区别,一般情况下主观故意较其他侵权行为轻,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是第1430306号“安泰”、第1515114号“图片”、第5466090号“AT&M”、第20782230号“安泰科技”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atmnm.com及公司宣传手册中使用 “图片”图文组合标识,在智联招聘发布的公司信息使用了“图片”、“AT&M”、“安泰科技”组合标识。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标识及域名侵犯其商标权,使用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虽然三方当事人存在关联关系,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出资协议书中约定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安泰品牌和LOGO”,但是无确切证据证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授权许可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字号和商标,亦无证据证明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取得了其股东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因此,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域名与商标近似亦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安泰”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三方的关联关系,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定理由相信其有权使用带有“安泰”字样的企业字号和相关商标,其未尽到授权连贯的核实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侵权主观恶意程度较轻。且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授权应当了解,在较长时间内未及时就知识产权提出警告或主张权利,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南通安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商标,注销域名,赔偿损失45万元。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关联公司间商标及商号的使用仍需有明确授权,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即便双方之间存在二级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在缺乏明确授权依据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判决还厘清了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法律责任的分担:原告作为上市公司,理应加强内部管理,对于二级子公司的设立及使用其商号、商标等行为应当知晓,且其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基本能力,在被告设立四年之后才提起本案诉讼,对自身损失的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上述因素,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赔偿金额,根据过错原则,衡平了双方间的利益冲突,同时亦可达到通过司法判决倒逼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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