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与搏亚网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王建军,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麻胜青,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市搏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霞。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六安市搏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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