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德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67730号【煤屑(燃料); 石油气; 照明用油脂; 固态气体(燃料); 照明用气体; 】“超越德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57653号【乳化油; 切割液; 切割油; 工业用油脂; 工业用油; 润滑油; 润滑脂; 润滑剂; 精密仪器油; 切削液; 】“尤德孚 UDE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剂、乳化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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