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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鼎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和鼎堂”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17030号【北京中奇伟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52713号【拍卖; 进出口代理; 推销(替他人); 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广告; 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 商业评估; 会计; 职业介绍所; 商业管理辅助; 】“鼎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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