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Z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5290号【扬声器音箱; 音频视频接收器; 扬声器喇叭;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导航仪器; 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 扬声器; CD播放机; 电子防盗装置; 电子监控装置; 】“PUZ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44736号【计算机; 计算机外围设备; 计数器; 电子公告牌; 无线电设备; 衡量器具; 便携式媒体播放器; 幻灯片放映设备; 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 尺(量器); 】“Design-Pie及图”商标
第20819550号【视听教学仪器; 电视机; 视频显示屏; 遥控装置; 电子防盗装置; 防盗报警器; 扩音器; 学习机; 火警报警器; 可视婴儿监控器;】图形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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