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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华皇宫·塞班 IMPERIAL PALACE SAI P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博华皇宫·塞班 IMPERIAL PALACE SAI P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8064号【佳曦国际有限公司】“博华皇宫·塞班 IMPERIAL PALACE SAI P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SAI PAN/塞班”的其他含义,且“SAI PAN/塞班”与申请商标其他部分相互独立,仅起到表示申请人主要服务场所的作用。多个包含外国知名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包含外国知名地名的商标注册情况;含有公众知晓地名的商标注册情况;相关媒体报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所含“SAI PAN/塞班”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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