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591690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591690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001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半导体、电子芯片、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暖衣服、电栅栏”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58591690号“回头客HUI TOU K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8591690 商标申请日期:2021-08-19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13 专用权期限:2023-03-13至-
申请人:杨形达
商品/服务项目:暖足器(电或非电的)(1111)、电暖器(1111)、热水袋(1111)、电热靴(1111)、电暖脚套(1111)、便携式取暖器(1111)、电热服装(1111)、电热手套(1111)、手电筒(1101)、烫发用灯(1101)、空气净化用杀菌灯(1101)、探照灯(1101)、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1101)、夜灯(1101)、电热水壶(1104)、多功能电锅(1104)、电磁炉(1104)、食物电保温器(1104)、饮料用电加热器(1104)、油灯(1103)、冰箱(1105)、空气干燥器(1106)、风扇(空气调节)(1106)、空气消毒器(1106)、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个人用电风扇(1106)、加湿器(1106)、头发用电吹风机(1106)、水加热器(1107)、舞台烟雾机(1107)、自动浇水装置(1108)、地漏(1108)、水管龙头(1108)、沐浴用设备(1109)、卫生器械和设备(1109)、浴霸(1109)、消毒设备(1110)、水净化设备和机器(1110)、饮水机(1110)、洗浴用微气泡发生器(1109)、打火机(1112)、聚合反应设备(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