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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法恩勒 FAEN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法恩勒 FAEN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对第26140940号“法恩勒FAEN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恩莎”、“FAENZA”系列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使用、注册,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第9023525号“法恩莎 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1538号“法恩莎 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34168号“法恩莎管业 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14306号“法恩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834169号“法恩莎管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91853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19308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879056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834167号“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297040号“FAENZA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近似商标,商品项目相同或类似,若其继续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若继续使用,将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部分荣誉;申请人销售发票、专卖店照片;广告宣传合同及各种宣传广告资料;申请人产品照片;新闻报道;相关判例;相关判决;申请人维权胜诉案例;相关决定书;企业公示档案;商标变形后使用在侵权商品上的部分举例;相关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电加热装置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现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用发光管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十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十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十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照明用发光管等商品之间不属于类似商品,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核定使用的恒温阀(加热装置零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法恩莎”、“FAENZA”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法恩勒 FAENLE”与引证商标六至九“FAENZA”对应的汉字“法恩莎”在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九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6140940号“法恩勒FAENLE”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电加热装置

类似群 1107;

申请/注册号 26140940 申请日期 2017年08月30日 国际分类 11

申请人名称(中文) 云南港崴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A7幢9号

初审公告期号 1649 注册公告期号 1661

初审公告日期 2019年05月27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8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8月28日 至 2029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