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千木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QIANMU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3602号“QI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63994号“QIANMULA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65144号“QIANMU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9299号“QIAN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87553号“QIAN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374787号“QI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081650号“千目QIAN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493469号“千慕QI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331673号“千睦QI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081769号“千目QIAN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4357070号“浅牧QIAN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541764号“浅沐QIAN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0464844号“倩睦qian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083299号“铁蝎威登 TESVE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2707258号“锐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975285号“QIAN 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显著性、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十五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923602号“QIANMU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92360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北千木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进出口代理(3503)、工商管理辅助(3502)、寻找赞助(3508)、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宣传(3501)、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3502)、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替他人推销(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