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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丹园餐饮有限公司“丹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南京丹园餐饮有限公司“丹园”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4892号“丹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21438号“丹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餐馆;自助餐馆;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0964892号“丹园”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096489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23-03-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京丹园餐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厅(4301)、饭店(4301)、咖啡馆(4301)、自助餐厅(4301)、食物装饰(4301)、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4301)、茶馆(4301)、外卖餐馆(4301)、旅馆(4301)、会议室出租(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