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西贝春实业有限公司“红色素”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6893号“红色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红色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份、风格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236893号“红色素”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123689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榆林西贝春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睡袍(2501)、婴儿全套衣(2502)、游泳衣(2503)、腰带(2512)、舞衣(2505)、足球鞋(2507)、袜(2509)、围脖(2511)、手套(服装)(2510)、帽子(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