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第24132711号“新华丝路”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32711号“新华丝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78696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24876号“新丝路NEW SILK 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设计、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新华丝路大事记、活动照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部分证据见第24112893号“新华丝路”商标案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新华丝路”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新丝路”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美誉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32711号“新华丝路”商标:
新华丝路
申请/注册号:2413271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21-05-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08-07 专用权期限:2021-08-07至2031-08-06
申请人:新华通讯社
商品/服务项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电子数据存储(4220)、云计算(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