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78742号“大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34623号“蓝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大蓝”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蓝大”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78742号“大蓝”商标:

大蓝

申请/注册号:2447874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0901)、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