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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好事多商贸有限公司“名品时代MINGPINSHIDAI”商标注册案例

乌鲁木齐市好事多商贸有限公司“名品时代MINGPINSHIDAI”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620997号“名品时代MINGPINSHID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61526号“ERA”商标、第3662051号“公元ERA”商标、第5295531号“时代SHIDAI及图”商标、第14045779号“时代美陶”商标、第17117509号“TGV时代”商标、第18707875号“U时代”商标、第23207392号“时代1+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人造石、瓷砖、非金属建筑材料、塑钢门窗、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彩饰玻璃、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非金属纪念标牌九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时代”,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五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九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地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20997号“名品时代MINGPINSHIDAI”商标:

名品时代

申请/注册号:246209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2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好事多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涂层(建筑材料)(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