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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硬牌酒业有限公司第60014115号“硬”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硬牌酒业有限公司第60014115号“硬”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4115号“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6093434号“硬及图”等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图片、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硬”,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36093434号等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014115号“硬”商标:

申请/注册号:6001411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22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安徽硬牌酒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白酒(3301)、露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苹果酒(3301)、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3301)、樱桃酒(3301)、白兰地(3301)、食用酒精(3301)、烧酒(3301)、由谷物蒸馏的白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