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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香科技有限公司“豫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上海豫香科技有限公司“豫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3901号“豫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81618号“豫香”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3978号“名志;MAZEA;M”商标、第12459141号“醉潮 MY LOVE MY COOL M”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2153901号“豫香”商标:

申请/注册号:6215390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4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07 专用权期限:2023-03-07至2033-03-06

申请人:上海豫香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钱包(钱夹)(1802)、带轮购物袋(1802)、公文包(1802)、帆布背包(1802)、非专用化妆包(1802)、手提包(1802)、(女式)钱包(1802)、钥匙包(1802)、行李箱专用压缩收纳包(1802)、书包(1802)、手提购物袋(1802)、旅行包(1802)、运动包(1802)、背包(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