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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ORIENTAL BA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ORIENTAL BA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47306号“ORIENTAL B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15946号“ORIENTAL B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847306号“ORIENTAL BAY”商标:

申请/注册号:60847306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4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自助餐厅(4301)、饭店(4301)、预订临时住所(4301)、假日野营住宿服务(4301)、餐馆信息服务(4301)、小酒馆服务(4301)、酒店住宿服务(4301)、提供休息室服务(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