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PENGMOMENTS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04260号“PENGMO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5323号“新空间家具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94357号图形商标、第11033118号图形商标、第3366495号“鑫源 SHINERA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75133号图形商标、第10563037号“许富电梯 XFDT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1104260号“PENGMOMENTS及图”商标:
商品/服务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 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 替他人推销; 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 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 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 会计; 寻找赞助
类似群 3501;3502;3503;3504;3506;3507;3508;
申请/注册号 61104260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03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