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亚株式会社“EV6 Earth”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1749号“EV6 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5号“地球牌 GLOBE BRAND及图”商标、第32715398号“EV及图”商标、第3231854号“E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91749号“EV6 Earth”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汽车; 跑车; 卡车; 公共汽车; 电动汽车; 厢式汽车
类似群 1202; 申请/注册号 62491749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08日 国际分类 12
申请人名称(中文) 起亚株式会社
申请人名称(英文) KIA CORPORATION
申请人地址(中文) 韩国首尔瑞草区合仑路12号,邮编06797
申请人地址(英文) 12, HEOLLEUNG-RO, SEOCHO-GU, SEOUL, 06797, REPUBLIC OF KO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