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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小悟空浏览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小悟空浏览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4799号“小悟空浏览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北京爱彼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至北京市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为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3316号“悟空浏览器”商标、第35279882号“小悟空”商标、第51907353号“悟小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北京爱彼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074799号“小悟空浏览器”商标:

申请/注册号:57074799 商标申请日期:2021-06-21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可下载的音乐文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0901)、摇奖机(0902)、邮戳检验器(0902)、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