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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晋瑄“八宝甄品 BABAOZHENPIN及图”商标复审案例

梁晋瑄“八宝甄品 BABAOZHENPIN及图”商标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107294号“八宝甄品 BABAOZHEN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3918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08851号“八宝”商标、第1526264号“八寳”商标、第754699号“八宝 BA BAO及图”商标、第653041号“八寳”商标、第636182号“八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八宝甄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宝”(繁体形式“八寳”),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红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107294号“八宝甄品 BABAOZHENPIN及图”商标:

八宝甄品    

申请/注册号:22107294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01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梁晋瑄 

商品/服务项目:调味品(3016)、冰淇淋(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