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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禾”与“壹品稼禾”商标近似案例

“一品禾”与“壹品稼禾”商标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2358590号“一品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米、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如此,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5474号“禾及图”商标、第11966326号“壹品稼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则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71305号“一品合”商标、第21763752号“一品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醋精、酱油、水果酱汁(调味料)、调味酱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米、谷类制品、面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四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一品禾”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一品合”文字相近、呼叫相同,且整体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调味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涮羊肉调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358590号“一品禾”商标:

一品禾    

申请/注册号:22358590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2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杜建广

商品/服务项目:醋(3015)、调味品(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