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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正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JUST及图”商标复审案例

天长市正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JUST及图”商标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159972号“JU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98032号“杰思特 JUST及图”商标、第5353180号“JUST you”商标、第8308289号“JUST”商标、第19777348号“Just 1”商标、第9510866号“wimk j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文字虽经过一定设计,但仍易使消费者识别为“JUST”,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JUST”相同,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Just”字母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照相架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素描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画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材料、画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159972号“JUST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159972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06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天长市正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绘画材料(1617)、画箱(1617)、教学材料(仪器除外)(1619)、建筑模型(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