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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WE BY THE SHADE STO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GLOWE BY THE SHADE STO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0300号【纺织品制窗帘圈; 纺织品制马桶盖罩; 哈达; 纺织品制壁挂; 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 毡; 装饰织品; 地巾; 帐帘; 家具遮盖物; 寿衣; 帘子布;】“GLOWE BY THE SHADE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518083号【织物; 纺织织物; 布; 编织织物; 纺织纤维织物; 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 纺织品制墙上挂毯; 床单(纺织品); 纺织品或塑料帘; 网状窗帘; 】“SHADE”商标

  第3127122号【纺织品挂毯; 】“GLOBE”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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